中特案例
辩护律师
梁修哲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系一火锅店店员,2023年2月27日与另一店员方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两人在撕扯中王某不慎将方某摔倒在地,致方某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方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于2023年4月23日将王某取保候审,2024年1月10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工作
梁修哲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在第一时间和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梁修哲律师立刻决定“主动出击、调查取证”,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客观证据及言辞证据。当事人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了包括但不限于:大量录音文件、视频资料以及其他文书资料。律师梳理资料、制作证据目录、整理成书面材料,给当事人吃下一颗“定心丸”,安抚了当事人焦虑的情绪。
梁修哲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主动沟通、及时阅卷,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受害人谅解,之后提交了撤案申请和不起诉意见书。
办案成果
经多次沟通、提交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虽然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案结语
起诉(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而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的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所谓法定不起诉,指依法不得起诉。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所谓证据不足,是指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此类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酌定不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涉案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中,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梁修哲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促进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指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沟通、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等,通过以上工作和努力,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梁修哲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在该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