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讲堂
4月18日中午,市防疫办接包河区报告,在安徽省儿童医院发热门诊一名就诊儿童核酸检测呈阳性。在随后的核查过程中发现患儿的外公在4月12日自合肥前往上海,后又经杭州返回合肥。与其共同生活的一家五口最后都是阳性。
这样的通报一出瞬间便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在知道这样的消息之后就开始一边谴责去过上海却隐瞒不报的一家人,一边抢夺各种物资。合肥的不少超市物资在当晚就抢购一空,虽然合肥目前的生活物资储备充足,疫情防控工作继续有条不紊的进行。但是这次一家五口阳性的事件也能带给我们一些思考。
在疫情肆虐的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进行。我们走在路上,到公共场所等都需要戴口罩,扫二码。我国关于此次疫情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这些防控措施不仅仅关乎疫情防控和安全问题,同时也是法律的要求。如果因为个人的问题导致疫情的传播,轻则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涉及到刑事犯罪。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像合肥发布的各种针对疫情的通告等都属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例如不及时向社区报备,隐瞒病情、行程信息、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身份登记的;这些行为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严重的也会涉及到违反刑事法律。
二、刑法中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像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的,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拒不配合或阻碍疾控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等等行为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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