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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于婚姻家庭编部分新增了一些规定,在原先的婚姻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更贴合实际,符合当今社会现状。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实践中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众对婚姻的观念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草率结婚而后又草率离婚的“闪婚”现象屡见不鲜,这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也对婚姻家庭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为此,民法典新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该条款出台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褒贬不一的反响,许多人感叹婚姻自由受到了干扰,自主选择的权利被剥夺,其实这群人对法条的理解浮于表面,没有领悟深层次的含义。
首先,该法条所涉及的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为的就是防止由于冲动而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登记后立马就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结果,留给双方一个月的缓冲时间,若一个月双方都没有反悔,则解除婚约关系的效果自动发生。
其次,离婚冷静期不会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有些人争吵批判冷静期条款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如果一方反悔之后就失去了起诉的权利,无法在解除婚姻关系,其实不然,三十天内反悔只是导致原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失效,相应方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
我们国家有句老话:“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故而法院在判决解除婚约关系的决定上显得格外谨慎,除非有确定的法定判离事由,都是能不判决离婚就不判决离婚,给双方调解的机会,但是实际上确实也有部分“性情中人”,心中认定离婚便难以挽回,关于这种情况,为了防止法院一直调解,不予判决的情况,给双方带来更大的伤害和煎熬,民法典增加新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此一来便从法律的角度给了离婚新的解决方式。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诉讼离婚中不可避免的“老大难”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过去的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障碍,由于其规定的较为模糊,对哺乳期的概念界定难以统一,法官采纳与否出于其自由裁量权,导致一些遗憾判决的产生,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间接加大了法院压力。故而民法典中将该条款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孩子的年龄进行直接规定,虽然仍为原则性条款,但是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为类似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减少了后续争议。
四是加大了对离婚后弱势方的保护
现实中,许多家庭主妇在结婚后便放弃了事业,在家照料老人、孩子,该部分人群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天然的劣势,出于公平原则,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规定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降低弱势方离婚后的风险。
婚姻作为几乎所有人都会经历的大事,对其怎样的谨慎都不过分,离婚是所有人都不想看见的结果,民法典的完善也体现了法律层面对婚姻的重视,微言大义,体贴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