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特案例
当抚养费遇上财产分割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些年来,尤其是目前在追求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背景下,对诉讼调解结案更是不断升温。各级法院普遍加强了调解工作,强化用调解的方法和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中特律所的实习律师毛琳在瑶海法院值班时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以下就来分享这起调解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女,39岁,安徽省肥东县人,被告蒋某某,男,40岁,福建省长汀县人。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7岁、13岁。二人生活摩擦不断,蒋某某长期对陈某某实施家暴,致陈某某无法忍受对此报警求救。因陈某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起诉至瑶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调解过程
交接员毛琳阅读案件卷宗后,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电话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组织双方来法院进行调解。在第一次调解中,原、被告双方都愿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存在较大争议。陈某某与蒋某某共有三套房产,分别为A区3幢2004室,B区13栋1204室,B区26栋1302室,另有A区一个车位。hou经过调解员多次电话调解,陈某某与蒋某某私下达成协议,第二次来到法院,要求制作调解书。双方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协议如下:
1、A区3幢2004室、A区一个车位归婚生子所有;2、B区13栋1204室归婚生女所有;3、上述房产由孩子年满24周岁时转移到孩子名下;4、B区26栋1302室归陈某某所有。
对于陈某某与蒋某某的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约定,调解员与法官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案没有受赠人的接受赠与的承诺,赠与合同无法成立;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或者将房屋转移给顺义第三人,受赠的未成年子女因其非申请执行的权利人,且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存在缺陷。为保障调解书能够执行,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进行多轮沟通,双方重新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A区3幢2004室、A区一个车位归蒋某某所有,B区13栋1204室、B区26栋1302室归陈某某所有,蒋某某补偿陈某某25万元,分三年付清。
案件点评
整个案件调解过程中,我所实习律师毛琳作为调解员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之道。调解员能够考虑到调解书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认真、负责的向双方当事人解读法律知识,最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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