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有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二十四条”的规定,一方负债,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而新司法解释则从以下三种情形认定:
一是双方共同签字或虽然一方没有签字但事后追认的,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一方负债,但款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疾病医治、买房买车等,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一方所负债务金额大,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则债权人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被认定为负债方的个人债务。
笔者从无讼案例中查询了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合肥中院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情况,截止到2018年底,适用该解释的判决书共有63例,其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15例,占比为23.8%。
一、综合判例,针对只一方签字的债务,较大可能性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借款金额较小,法院会认为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由双方共同偿还(案例二、五、六、十),针对小额借款未签字配偶方还是很难防范。
2、借款用于借款方的经营活动,而未签字配偶方没有工作和收入,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案例一、三、四、十),从这些案例也可以看出,全职太太相对于职场女性与丈夫的利益捆绑更深,更加不会轻易离婚。
3、用未签字配偶方的银行账户收款、还款,法院会推定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由双方共同偿还(案例九)。
4、借款用于偿还之前的夫妻共同债务,使家庭受益,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由双方共同偿还(案例七、八)。
5、一方重病举债,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双方共同偿还(案例十一)。
6、举债方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而未签字配偶方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认定借款为共同生产经营所需,由双方共同偿还(案例十二)。
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这些案例中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1、不要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这种教训很多,银行账户变动一定要设置短信通知。
2、如果不实际经营公司,不要挂名做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等,哪怕给你钱。
3、取消手机指纹开机,设置锁屏密码和sim卡的PIN码。避免对方用你手机或拔出SIM卡插到其它手机里使用—搞网络借贷,向债权人发生确认/追认债务的短信,这样个人债务就变成共同债务。
4、去工作,经济上不依附于男人。
5、平时要记账,保留凭证,不给法官对于日常共同生活所需的自由裁量权。
案例一:(2018)皖01民终3809号
二审认为:经查,刘银丽与朱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大众CC汽车一辆,奔驰180汽车一辆,位于青岛的房屋一套,而刘银丽未能提供其婚后一直有稳定工作及收入,且足以购置上述财产的充分证据,故朱辉以经营所得应当用于家庭生活及购置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一审认定案涉23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翻译成大白话:你们在结婚后买房买车,你又没有工作和收入,你老公借钱用在了生意上,赚的钱用于家庭,那你不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债务,因此应该共同偿还。
案例二:(2018)皖01民终274号
二审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程龙、陆广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丽与程龙、陆广金居住在同一个小区,双方往来密切,本案借款金额与双方经济实力相比数额较小,并未超出程龙、陆广金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且陆广金在一审中并未提出案涉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为程龙、陆广金夫妻共同债务正确。
翻译成大白话:借的钱金额较小,没有超出平常生活所需要的数额,所以由双方共同还。
案例三:(2018)皖01民终4243号
二审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汤娟与刘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汤娟明确借款用于刘军对外承接的装修业务,根据汤娟上诉状载明的其至今尚需娘家接济的内容,本院确认案涉借款为汤娟与刘军家庭共同经营对外所负债务,虽然汤娟主张李军在借款当时未告知并要求其签字确认,但是该情形并非否定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条件,结合汤娟与李军二审的陈述,本院认定案涉借款系汤娟与刘军夫妻共同债务。
翻译成大白话:你老公借钱用在经营装修业务上了,而你自己的生活还要娘家接济没有收入,那你不可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债务,因此应该共同偿还。
案例四:(2018)皖01民终4137号
二审认为:周成坤、黄春芳仍系夫妻关系,且黄春芳知道案涉借款一事。尚无证据显示婚后黄春芳一直有稳定工作及收入,且足以满足家庭支出之需要,故周成坤对外经营所得应当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一审认定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翻译成大白话:你没有收入,那肯定平常生活都是你老公赚钱养家的,你老公借的钱用在经营上了,那你不可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债务,因此应由双方共偿还。
案例五:(2018)皖01民终6154号
二审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杨叶与张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5万的借款金额未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范围,一审判决认定债务为杨叶、张旋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翻译成大白话:借的钱数额才5万,没有超过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此双方都要还。
案例六:(2018)皖01民再113号
再审认为:案涉11万元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颖梅既是案涉债务的借款人又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其在再审庭审中称之前在本案复查期间,为了配合王豹申请再审改判,违心地陈述借款是用于归还其赌债,实际情况是用于家庭生活及抚养孩子,且王豹也知道该笔借款。王豹虽辩称该笔借款当时系王颖梅全部用于偿还赌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也不知情,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综合考量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家庭生活状况、借款数额不属巨大等具体情况,案涉债务应为王颖梅和王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王豹应对王颖梅所欠张剑该笔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翻译成大白话:借的钱数额不大,你老婆又说借的钱用于家庭生活和抚养小孩了,你又没有证据来反驳,因此你也要还。
案例七:(2018)皖01民终2687号
二审认为:本案借款系用于偿还以王晋母亲胡厚林的房产作抵押而从徽商银行所贷款项,本案借款王晋的娘家人受有利益,王晋对周虎本次借款并用于清偿贷款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的后果也解除了对胡厚林房产的抵押担保,该借款属于王晋与周虎的夫妻共同行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王晋与周虎的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徽商银行贷款的用途是否为用于周虎个人目的,并不影响此后本案借款是否家庭受益的认定,即使贷款系用于偿还周虎个人债务,但在贷款时由胡厚林提供其房产作抵押担保,即胡厚林愿意为周虎的个人债务提供物的担保,胡厚林因此而负有债务,周虎此后向李金明借款清偿银行贷款,也一并消灭了胡厚林所负债务,因此,本案借款家庭受益,王晋主张贷款系用来清偿周虎经营公司时所欠债务,与本案借款无关,其不能据此主张本案借款为周虎的个人债务。
翻译成大白话:借的钱使你母亲抵押的房子解押,债务消灭,整个家庭受益,因此你也要还。
案例八:(2018)皖01民终3967号
二审认为:彭国友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中国民生银行贷款2000000元,该笔贷款发生在彭国友与蒋年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蒋年群不仅知晓贷款事宜并向民生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案涉贷款与彭国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就该笔中国民生银行的2000000元贷款应认定为彭国友、蒋年群的夫妻共同债务。就李方春于2016年12月3日向彭国友支付的1500000元,蒋年群虽未向李方春出具借条,但根据李方春、彭国友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彭国友将从李方春处所借1500000元用于清偿前述中国民生银行贷款的事实。蒋年群虽对李方春支付的1500000元的性质及款项用途均持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李方春支付的1500000元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或中国民生银行的2000000元贷款已用公司销售货款等其他款项清偿的事实。案涉1500000元系用于清偿彭国友与蒋年群的共同债务所借,故该笔借款亦应认定为彭国友、蒋年群的共同债务。
翻译成大白话:借的钱用在了偿还之前的夫妻共同债务,你享受了利益,那现在的债务也应该双方还。
案例九:(2018)皖01民终7680号
二审认为:本案中,虽然葛甄并未在案涉的两张借条上签名,但案涉借款均支付至葛甄名下的银行账户,所有还款亦从葛甄账户汇出,葛甄在本案中未能就案涉款项在其名下账户汇入汇出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推定葛甄与方强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认定案涉借款为方强与葛甄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翻译成大白话:借款还款都从你的账户进出,那说明你是同意举债的,因此要双方来还。
案例十:(2018)皖01民终5927号
二审认为:根据王国彬提供的条据载明,卫世林分别于2011年6月26日向王国彬借款40000元,于2012年5月8日借款20000元,于2016年4月9日借款55000元,上述借款均发生于卫世林与胡君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胡君花个人自述,其婚后并无工作,卫世林在外做包工头。胡君花虽称卫世林自2008年即离家出走,后胡君花于2012年开始在外打工养家并由娘家补贴家用,但就其所主张的事实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王国彬向卫世林虽出借了三笔借款,但借款金额均不大,且借款间隔时间较长,结合胡君花与卫世林婚后家庭的人口状况、工作性质及收入来源等情况,本院认为案涉借款数额并未明显超出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为卫世林与胡君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翻译成大白话:你老公是包工头,你没有工作,他借的钱金额不大,应当是为日常生活所借,因此应当共同偿还。
案例十一:(2018)皖01民终3183号
二审认为:本案借款是否真实,除根据蔡云云出具的借条外,还应结合其实际需要予以确定。蔡云云在与艾音翔结婚不久后即诊断为急性白血病,为此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因双方结婚不久并无多少积蓄,蔡云云只得从多位亲朋好友处陆续借支款项用于治疗。根据蔡云云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扣除其从社会和政府获得的捐/救助款项,一审法院认定蔡云云借支的款项中12万元用于其治疗适当。因该部分费用为蔡云云治疗所需,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由蔡云云与艾音翔共同偿还。
翻译成大白话:老婆患重病没钱医治,只能从亲朋好友处借款,医疗费用属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因此双方共同偿还。
案例十二:(2018)皖01民终1721号
二审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徐斌与赵丽梅婚姻存续期间,赵丽梅系兆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徐斌、赵丽梅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赵丽梅对兆洋公司的债务是知晓的,部分款项亦支付至兆洋公司的账户,因涉案债务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赵丽梅依法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翻译成大白话: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老公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那这个钱是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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