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疫情期间新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新增加部门确定。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所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原政策: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4、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9%税率征收增值税,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新政策解读:
1、原政策对于一次性扣除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存在单位价值的限制,仅允许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新政策对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包括二手设备)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没有之前500万金额的限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用途是扩大产能,而不是其他用途。
2、原政策对于企业申请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退还,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所谓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新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 “按月”申请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新政策取消了“允许退换的增量留抵税额”对“进项构成比例”及“退还比例”的限制,即没有任何比例限制,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新政策仅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采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构成其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应从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不得抵扣。
即对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应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4、延长弥补亏损期限的,仅限于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困难行业”目前只规定了G门类中的交通运输、H门类的住宿和餐饮业、N门类中的旅游业,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后续年度发生亏损的,如无另行政策规定,仍然适用5年的长结转年限。
5、同第三条,仅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所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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